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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中考高中录取政策方案

来源:宜宾市教育局 2015-6-14 19:05:24

普通高中录取
1.录取原则。本着“考生为本,因材施招,促进公平”的理念,市一中、市三中按“遵循志愿、位次优先”原则,其他学校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批次录取。实行计划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示,阳光操作,社会监督,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录取组织与管理。市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升学成绩与各类招生计划,分别确定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其他省一级示范性高中、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含省二级示范性创建高中)和其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工作在市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办组织录取。
3.录取方式。根据考生志愿,按批次分阶段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的考生,同等参加第二志愿的录取,并以此类推。录取分五个批次:提前批次录取特长班、艺术和体育类计划;第一批次录取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计划;第二批次录取其他省一级示范性高中计划;第三批次录取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创建学校、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计划;第四批次录取其他普通高中计划。录取时,先进行定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普通计划的录取。兼报了定向计划和普通计划的考生,如果定向计划未被录取,可以同等参加普通计划的录取。有跨县(区)招生计划学校的录取,将县(区)外招生计划与县(区)内招生计划统一划线录取,但县(区)外录取计划不能超过下达的跨县(区)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安排如下:
(1)提前批次:特长班,体育、艺术类计划录取。
(2)第一批次: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录取。
第二阶段: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兼报、市一中普通计划、市三中普通计划录取。
(3)第二批次:其他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其他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其他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录取。
(4)第三批次: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创建学校、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录取。
第一阶段: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包括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高中创建学校、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普通计划录取。
(5)第四批次:其他普通高中普通计划录取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的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行录取,6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册和缴费依据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此时限之后不再录取。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内民办普通高中已正式录取了的考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4.投档与录取。根据录取原则,严控计划,统一调配,进行投档。首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批次分阶段录取。在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数学、外语、科学、语文、人文与社会、加分。各学校录取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定向计划可以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内录取。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内还不能完成定向计划的,则将该缺额计划转入普通计划中进行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5.录取中及录取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定向计划兼报的录取按不超过市一中、市三中两校定向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再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后正式录取。只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兼报志愿的考生,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录取。
单独填报市一中或市三中的普通计划志愿的考生,只能参加所填报志愿学校的录取,其录取与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兼报志愿未被定向计划录取的考生一并进行,按不超过市一中和市三中普通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和录取。首先分别对被市一中、市三中普通计划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含已被市一中、市三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录取的考生),再将被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以两校“总人数相同、分数段对应填空”的原则,由计算机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高中普通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名单逐一对应市一中、市三中普通计划录取的考生某空缺分数段进行分配,并由市一中、市三中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2)艺体生升学总分(含体考、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60%及以上,专业测试成绩不应低于60分(专业考试应公开透明,学校要对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公示)。考生以升学总分与艺体专业成绩之和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进行录取。专业素质特别突出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艺术大赛等活动获得的等级奖相应材料,经市教育体育局综合认定,可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予以录取。特长班录取在招生计划内按考生中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五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
(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学习,且中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
(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超过延期期限仍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中学校应于9月10日之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普通高中教育科,予以注销学籍。
(6)普通高中录取后,在市教育体育局网站(网址:www.ybedu.gov.cn)和宜宾招生考试网(网址:www.ybzsb.cn)上向社会公布,统一办理学籍。初中、高中学籍及高中学籍、考籍实行一体化管理,严格依据注册学籍进行质量评价和奖惩。
(7)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市教育体育局和高中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9)凡不按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退学手续、未注销学籍的,取消来年中考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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